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简称“中国学体联”。英文译名:CHINA STUDENT SPORTSFEDERATION,英文缩写:CSSF。
第二条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是由全国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学生体育社会组织及全国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体育教师、体育工作者及热心学校体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和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足球联合会的境内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全国性学生体育竞赛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全体学生,团结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学生体育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遵守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足球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本会遵循的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本会反对任何偏见,本会会员不得以种族、民族、性别、宗教、语言、政治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国家、地区、组织和个人。
(二)业余性原则
学生应出于教育、健康和社会利益目的,以业余身份参加体育竞赛等活动。
(三)公平竞争原则
本会会员要按照本会发布的竞赛规程组织管理竞赛,学生公平参赛,裁判员公正执法,严格维护赛风赛纪。
(四)教育性原则
本会所举办的各类竞赛和活动,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建设。
(五)全体性原则
本会坚持面向人人,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学生,鼓励支持全国全体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第七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学校体育的决策部署,促进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二)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我国学生体育工作;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性学生运动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制定学生体育竞赛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年度计划、竞赛制度、规程、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性各级各类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加强本会有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益的开发保护;
(四)负责对会员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注册管理;负责会员单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关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构建学校体育数字平台;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体系和评定标准,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更好支撑青少年后备体育人才培养;协助政府部门指导学校课余训练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提升学生运动竞技水平;选拔优秀学生运动员,组建中国学生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活动;
(六)负责与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足球联合会及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开展交流合作;负责与各国家(地区)学生体育组织开展双边学生体育交流;负责与港澳台地区学生体育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组织中国学生体育代表团参加世界及亚洲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承办世界及亚洲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七)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组织开展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和学术研究,提升师资队伍和管理
队伍的专业水平,促进国家体育教育重大规划的实施;加强与各级各类单项体育协会的交流合作;
(八)发展、指导、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有效参与本会各类竞赛和活动;
(九)对违反本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处罚;对违反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足球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精神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从事并完成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符合条件的初等、中等、高等学校;
(二)符合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学生体育社会组织;
(三)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四)符合条件的热爱和支持学生体育事业的其他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会议、培训、科研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体育道德和公平竞赛原则及本会执行的各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
(八)在所辖范围内,依据本章程及本会相关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开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
(九)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制定的章程及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本会章程、规定和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
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擅自参加未经本会授权的冠以中国(全国)学生(学校)的体育竞赛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会员代表提议方能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委托本会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积极参与本会发展规划制定以及各类活动的组织实施,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积极宣传和推动本会的各项工作,为本会提供支持、承担各项委派任务;
(十)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撤职等政务处分的,不再适合担任本会理事,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十一)因其他违纪或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本会理事的,理事会可罢免其理事资格。理事3次未经批准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中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3次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工作;
(五)发展本会与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中学生足球联合会及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行使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到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 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
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全称。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二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2023年9月2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